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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钟:先隐瞒后否认 欺骗组织自尝苦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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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2016年1月30日,某县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,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、副主任刘某某在填报时,对其妻叶某名下的一套12平方米商铺未予填报。2016年5月15日,市纪委根据群众反映对刘某某进行函询,。刘某某在对市纪委的回复中,,依然没有向组织如实说明该商铺的有关情况。2016年6月,刘某某之妻名下置有商铺一事被查实。



处理意见
        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款明确规定,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、房产、投资等事项,即本人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。第十六条规定,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自觉接受监督。           刘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,,后在市纪委对其进行函询时继续隐瞒实情、不如实说明问题,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,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。根据2016年《中国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七条“有下列行为之一,(一)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,不报告、不如实报告的;(二)在组织进行谈话、函询时,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”和第二十五条“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(含两种)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,应当合并处理,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;,,市纪委研究决定,给予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  《中国纪律处分条例》第139条规定:“对因工作失职、渎职,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,但给本地区、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,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,但给本地区、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,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”
  公务用车的管理职责主要在单位,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,强化对车辆的管理。因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不力,工作失职,造成不良后果的,应该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。
  本案中的赵某,虽然只是单位临时司机,但是其用来办理私事的车辆却是单位的公车,而且还是执法用车,其行为属于典型的公车私用。吴某身为副局长、执法大队大队长,作为所在单位分管公车管理工作的领导,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好本单位车辆。该单位发生公车私用问题,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,吴某作为分管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教育不严、,应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,构成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39条所规定的工作失职、渎职行为。
  综上所述,应当对吴某的行为按照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39条的规定,追究纪律责任。
短评

        不珍惜组织给的机会,一而再再而三地欺骗组织,刘某某在不忠诚不老实的路上越滑越远,因小失大,受到严肃处理完全是其咎由自取。
        我们常说要对党忠诚,对组织服从,但是个别党员干部在具体事上却总是犯糊涂,心存侥幸,总想着藏着掖着,用一个错误掩饰另一个错误,就是不向组织坦白,归根结底就是对组织不信任,对组织缺乏敬畏,没有跟组织站在一条线上。
        身为党员干部,就要相信组织,依靠组织,始终牢记自己是组织的一员。出了问题第一时间向组织说明情况,将小毛病遏制在萌芽状态,从而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。



(来源 湖北省监察厅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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